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隐匿收入“逃逸式”注销偷逃税款案件。
经查,该公司隐匿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收入2.57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983.74万元。
为掩盖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3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4年,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
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262.4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1、报关单数据疑点重重
通过大数据分析,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大量报关单数据,与企业零申报情形相背离。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和调查核实后,将线索移交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处理。
在核查中,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已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检查人员联系了企业相关人员,但均表示并不知情,案件查办陷入僵局。
2、顺藤摸瓜牵出背后真相
为查清案件真相,主管税务机关迅速启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恢复上海悟瀚市场主体资格,案件查办得以顺利进行。
检查人员顺着交易脉络,从该企业出口货物涉及到的报关行进行核实,通过报关行提供的报关数据和附件材料,找到对应的货运代理公司,调取资料,逐级调查,并逐一确认与货运代理公司联系的货主。至此,案件有了实质性突破。
通过进一步核实发现,上海XX公司,是在网络上通过聊天工具添加好友,主动提出为其办理出口业务。双方通过聊天工具进行联系,通常在进行一次交易后就与合作方删除联系方式。
3、机关算尽难逃法律严惩
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的情况下,检查组最终确认,该企业经营期间出口的18类商品为出口应征税产品,共计2.57亿元,涉及偷逃税费3983.74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撤销了上海悟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
同时,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对借该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其他货主企业,相关部门正在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以上为上海市税务局通告原文。
最后一段话其实蛮吓人的,处罚这个出口报关的抬头公司就算了,还要去核查背后的真实货主;
万一真被找到,那到底要不要补税?按什么标准来补税?
我想很有可能就是按视同内销来补增值税(13%税率),如果企业之前是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也跑不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想通过“注销公司”,当做什么事都没发生的老板真不少,并且这是很多偷税企业经常采用的手段(甚至说不好听的,业内有不少所有财税专家都是这么建议客户的,以前的核定征收、税收返还都是这么操作)。
但随着以下这段的规定出台后,一切都不一样了: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现在的监管环境和五年前、十年前完全不一样了,以前税务局的稽查组很少对注销企业立案查处,是因为在法律法规上来说,注销企业的主体已经消亡,会导致稽查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
现在出台这项规定后,为税务机关恢复注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进行立案查处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证。
想通过注销方式偷逃税款的老板应该明白,这个方法已经不灵了,之前已经有很多起相似的案例,“强制恢复税务登记”然后补缴税款才可以注销,详情可以看这篇文章:注销≠安全!又有跨境出口企业被税局强制恢复税务登记,并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