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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文内测:各地海关与税局数据比对责令出口企业更正申报!

先智先觉出海合规及增长实战派 2天前

就在7月底,连云港税局通报了两起出口企业今年1-6月份出口货物但没有未申报纳税的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这就是海关和税务局在比对今年出口和申报的数据,很明显,这和之前7月7号国税总局发布2025年第17号文有关,

这公告才发出来不久,各地接连有税收案件的通报,补税的补税、罚款的罚款、更正的更正(其实数据一直都是在的,只是碍于两个部门之间数据还没共享,也不互通)。

17号文公告最重要的就是第7条:

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说白了,走“买单出口”的跨境电商卖家,要么是报关的企业去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要么就是实际委托出口方(指卖家)去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在此之前,长沙税局同样是对某家供应链企业发出通知书:2021年-2022年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不匹配,责令限期改正。


买单出口基本被判“死刑”

1、“买单出口”模式终结

“买单出口”指中小卖家借用第三方资质(货代、外贸公司、供应链等)报关,自身隐匿收入不纳税的违规操作。

17号文的发布,10月1日起卖家面临二选一:要么自行注册主体合规报关纳税;要么向代理方提供真实信息由其申报(自身需确认收入纳税)。

但无论哪种,企业所得税均无法规避。

违规代价:若代理方隐瞒卖家信息,将被视为自营,按全额货值征税+滞纳金(日万分之五)+最高5倍罚款。

2、数据穿透后,历史业务风险可能暴露

税务与海关可实现3年追溯期数据共享。若系统比对发现“低报出口价格”“报关主体与收款主体不一致”“平台收入未申报”等异常,将触发补税追缴。

比如本文第一个案例,连云港某贸易公司就是比对了今年上半年的数据,最后被查出来,肯定避免不了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5号文和17号文形成联动

15号+17号公告非孤立政策,而是国家打造“数据管税”闭环的关键组成。其核心逻辑是:平台报人 → 出口报货 → 以数控税

15号公告(平台数据报送):要求亚马逊、Temu、速卖通等跨境平台主动向税务机关上报平台卖家的身份信息(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和收入数据。

这解决了卖家“藏身平台”的问题,压实了平台责任,使税务机关掌握了交易起点的核心数据。

17号公告前文已经提过,必然是让卖家合规成本上升,本质是要终结国内“买单出口”的乱象。

因此,15号文+17号文+金税四期:

①平台上报卖家收入信息;;

②出口端上报实际货主及金额;

③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系统与海关报关数据、平台收入、外汇流水进行交叉比对;

④实现“交易-报关-收汇-纳税”全链条监控。

这两项政策共同构成了对跨境电商全链条、穿透式的监管闭环,影响深远且紧迫。

最后还是要说一点:

“买单业务”是税务机关重点核查业务,而且是双向检查,所谓的双向检查是买单出口企业会被查,负责买单出口的企业(即所谓的代理方,例如货代,报关行)也会被查,即使其中一方企业注销了,另外一方企业也必须补缴税款。

这里还有一个案例,最近有一家河北外贸出口企业为了省报关费用,并为了所谓节税(不申报纳税收入);找了深圳一家代理公司进行“买单出口”,最终被深圳税务机关利用海关大数据发现并进行追缴;

由于深圳代理公司不承认是自己公司货物,直接将河北公司供给税务机关,深圳税务机关委托河北税务机关进行追讨,最终企业还是没有躲过税局处罚,该补税的全额补税,13%增值税(视同内销)。

因此17号文生效后,如果还是走“买单出口”,卖家很大的概率会被背刺,要么会被认定为没有出口报关,视同内销补增值税;要么就补企业所得税。

所以,跨境电商卖家,还是要提前准备好“买单出口”的替代方案,以免真的被查到,那真是“一夜回答解放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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