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越南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24/2025/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 2020 年 8 月 26 日第 98/2020/ND-CP 号政府令的若干条款。 法令加大了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来说,对于违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行为,新法令规定,对以下行为处以 2000 万至 3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错误地或者与所宣布的目的和范围不一致地使用消费者信息。 对下列行为处以 3000 万至 4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收集、存储、使用消费者信息时未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或者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违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行为。 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而将消费者信息转移给第三方,还将被处以 3000 万至 4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法令明确规定:如相关信息属于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罚款为上述罚款的两倍。如果违法行为是由建立和运营大型数字平台的组织实施的,罚款将增加 4 倍。 另外,法令还补充了第 53a 条,规定了对网络空间交易违法行为的制裁。 因此,对建立、运营或提供数字平台服务并犯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商业实体将被处以 5000 万至 7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采取措施防止展示或不诚实地展示消费者对在数字平台上开展业务的产品、商品、服务、组织或个人的反馈和评论,但此类反馈和评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道德的情况除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接触方式骚扰消费者,违背消费者向其介绍产品、商品、服务、商业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 因经营组织或者个人的过错,对消费者不予赔偿、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因产品、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经营组织或个人的登记、通知、公告、挂牌、广告、介绍、合同或者承诺而向消费者提供,不予赔偿、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商品或服务;在向消费者交付或者提供服务时调换或者欺骗消费者产品、商品或者服务;阻止消费者检查产品、商品、服务;以违背消费者意愿而要求消费者购买额外产品、商品或服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强制性条件,也将处以 5000 万至 7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如果企业实体建立、运营或提供数字平台服务,但未事先通知或未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公开披露有影响力人士的赞助情况,以使用该人的形象、建议或推荐来促进贸易或鼓励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产品、商品或服务,则也适用此项处罚。 第 24/2025/ND-CP 号法令规定,对建立和运营中介数字平台的组织,如果未对在其中介数字平台上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的身份进行验证,将被处以 1 亿至 2 亿越南盾的罚款。
来源:跨境东南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