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新!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跨境资讯通 03/28/20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卖家之家倡导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未经本站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 鉴于第三方在平台发布信息数量庞大,如发现本站文章或其它信息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请将身份、版权等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质询发送邮件至complain@mjzj.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userInfo.nickName}}
{{userInfo.biography}}
{{staticData.voteUp}} 点赞
{{staticData.favorite}} 收藏
{{commentGroup.commentAmount}} 评论
家友评论 ({{commentGroup.commentAmount}})
{{comment.user.nickName}} {{comment.dateTime.timeKindString}}
{{comment.content}}
{{childComment.user.nickName}} {{childComment.dateTime.timeKindString}}
{{childComment.content}}
加载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