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一般所称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同性质的电商经营者在市场准入、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
根据海关12360的分类,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共5种类型,分别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具体定义见下表。
根据跨境电商进口与跨境电商出口,B2B/B2C/C2C等业务形态的不同,跨境电商行业部分常见的企业也可归类如下。
组织及个人根据实际业务模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法律性质后,才能明确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对应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兰迪跨境电商法律服务团队将在后续发布的文章中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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